勞務派遣亦稱“人力資源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者)派遣”或“人力派遣”,也有的叫作“人才派遣”或“人才租賃”。
在國內,勞動行政部門多采用“勞務派遣”的概念,1999年北京市頒布了《北京市勞務派遣組織管理暫行辦法》,此后,中共中央國務院2002年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其中在描述靈活就業形式時,使用了“勞務派遣”的稱謂。再之后,官方正式文件就較多的使用了“勞務派遣”的稱謂,如《中國的就業狀況和政策》白皮書(200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
于開展勞務派遣工作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2004)等等。正式以法律文本定義下來的則是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二節“勞務派遣”,并專門用了自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七條共十一條內容來規定了勞務派遣的相關法律問題,同時還明確了作為勞務派遣單位為“用人單位”,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為“用工單位”。
“勞務派遣”的稱謂才是最為恰當的,原因有三:一是勞動者被招錄為單位工作,勞動力是依附于其主體勞動者而存在,勞動力的使用根本的還是一種勞務使用行為;二是勞務派遣更具有人性化和明確的勞動關系歸屬性,表明了被派遣的只是一種工作上的勞務輸出,而不是勞動者本身,勞動者本身還是屬于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三是與《勞動合同法》法律文本中的稱謂相一致,更加符合統一性、規范性。
勞務派遣是指與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再根據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向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指揮和管理下提供勞動,以完成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相結合的一種特殊用工模式。
勞務派遣關系中的三方主體分別為:
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輸出單位,是招收勞動者并向用工單位派遣的機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將其明確定義為“用人單位”,
用工單位:即勞務派遣接收單位,是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實際用工的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將其明確定義為“用工單位”,
被派遣勞動者:本文中的勞動者特指被派遣的派遣員工。
而在實質上,勞務派遣及其派遣關系也只是廣泛的社會勞動關系的一種特殊存在形式,勞務派遣關系具有社會勞動關系的一切普遍特征,同樣也適用勞動關系法律法規的規范和約束。但是,勞務派遣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尤其是勞務派遣的用工關系涉及到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的主體,使得勞務派遣關系更加的復雜化。
勞務派遣關系則是指作為勞務派遣輸出單位的用人單位與作為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勢實際用工的用工單位以及作為被派遣的派遣工的被派遣勞動者這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
和諧勞務派遣關系是指在勞務派遣的過程中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和諧關系,既包括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主體關系之間的相互和諧,也包括三方主體與客體(自然環境、社會勞動政策、勞動條件、生產資料等)之間的和諧。具體表現為三方主體之間以及與客體之間就依法規范、公平正義、權利與義務、溝通協調、和睦相處、生產與再生產等相互之間的全面和諧。
勞務派遣的基本特征
由于勞務派遣及其派遣關系也只是廣泛的社會勞動關系的一種特殊存在形式,因此,勞務派遣及其派遣關系具有社會勞動關系的一切普遍特征,但是,勞務派遣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發展的需要,通過正規勞務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人員,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是商業契約關系,通過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并向其支付派遣服務費,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之間只是一種勞務租賃關系。
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是勞動者的法定雇主,用人單位享有對員工勞動的處分權,負責員工的招錄、培訓、合同與檔案管理、工資發放、保險繳納等日常勞動人事關系管理工作,并承擔勞動關系中的雇主責任,用工單位享有對員工勞動的使用權,只負責派遣員工的日常監督與指揮工作,無須承擔傳統用工形式下的雇主責任,但《勞動合同法》也同時規定了,在發生勞動事故、勞動爭議等勞動風險時用工單位對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作為派遣單位的用人單位將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從事約定的生產勞動,勞動者既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規章制度的約束,也要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和規章制度的約束。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勞動現場指揮和管理下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從用工單位獲取勞務管理費,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形成“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的特殊用工模式。
當用工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工作關系后,可依據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將勞動者退回用人單位待業。此時勞動者并未失業,仍是用人單位的員工,用人單位可將把勞動者派往另一個用工單位。當勞動者與一個用工單位解除工作關系之后,直到被用人單位派遣至另一個單位的這段時間,用人單位會一直為勞動者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
由此可見,勞務派遣的特點是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相分離,也即是“人與事的分離、用人與用工的分離、勞動關系與工作關系的分離”;其次,作為用人單位的派遣公司“一手托兩家”的派遣模式,不僅有利于用工單位季節性人員數量需求的調節,更有利于勞務供需雙方的雙向選擇和有關各方責權利的保障,這是勞務派遣制的一個帶有根本性的好處,也是勞務派遣這種用人模式獨特的機制。
用工單位“用人不養人”,簡化用工單位復雜的招聘及人事管理事務,以利于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及用工單位的人事管理。從根本上改變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隸屬關系,將勞動者從“單位人”轉變成了就業渠道更廣泛的“社會人”。